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流程
一、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向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简称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产股权类项目】
(一) 《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后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同等效力资料;
(三)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 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 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 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 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实物资产类项目】
(一) 《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 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后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同等效力资料;
(三) 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资产为机动车的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等资料;
(四) 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 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 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七) 转让标的资产涉及租赁的,需提交相关租赁协议;
(八)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九)其他相关材料。
【增资扩股类项目】
1、若委托方为增资企业的股东:
委托方材料(增资企业的股东方或上级监管单位)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后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或同等效力资料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相关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报上级主管单位的增资总体方案
(七)上级批复文件及内部决策文件:增资总体方案批复(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
(八)对重大诉讼、仲裁、或有负债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材料
(九)《增资信息发布申请书》
(十)《企业增资扩股委托合同》
(十一)法律意见书
增资企业(标的企业)
(十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后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十三)公司章程或同等效力资料
(十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五)企业的近三年审计报告
(十六)增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十七)增资企业的投资价值分析材料
(十八)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十九)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二十)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的,由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增资专项报告
(二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2、若委托方为增资企业: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后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或同等效力资料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相关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报上级主管单位的增资总体方案
(七)上级批复文件及内部决策文件:增资总体方案批复(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
(八)对重大诉讼、仲裁、或有负债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材料
(九)企业的近三年审计报告
(十)增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十一)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十二)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十三)《增资信息发布申请书》
(十四)《企业增资扩股委托合同》
(十五)法律意见书
(十六)增资企业的投资价值分析材料
(十七)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的,由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增资专项报告
(十八)其他相关材料
二、转让申请审核
转让方提交文件齐备后,交易所对转让文件规范性进行审核。
三、信息披露
产股权项目信息预披露或正式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增资扩股项目正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实物资产项目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过交易所网站、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及法律法规指定的其他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
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产股权及增资扩股类项目适用)
(四) 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 有关此次受让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六)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七) 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八) 其他相关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
交易所对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
六、受让资格审核
交易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
七、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洽谈成功,确定其为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或交易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
八、签订交易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九、交易价款结算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纳至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
十、出具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价款到帐后,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服务费统一交纳至交易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十一、办理变更手续
转让方向交易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实物资产项目需提交资产移交确认或产权变更文件),并领取产权交易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