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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资金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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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

产权交易资金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行为,保证产权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各类产权交易的资金结算行为。

第三条 产权交易的资金结算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所向转让方支付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为保证产权交易的安全,意向受让方依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交纳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所称竞价保证金是指采取竞价方式时,意向受让方依照竞价程序规定交纳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产权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制度。在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发生的交易价款和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由交易所统一收付。

第六条 交易所开立产权交易资金独立结算账户。

第七条 产权交易价款和保证金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八条 产权交易价款进行资金结算的流程如下: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交易所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受让方交款。

(二)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三)产权交易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交易所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第九条 划入的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不能由第三方代付。确需第三方代付的,需由受让方与代付方共同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条 划出的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不能由第三方代收。确需第三方代收的,需由转让方或双方共同提交书面说明,经交易所审查后方可代收。

第十一条 保证金结算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意向受让方将保证金划入交易所结算账户。

(二)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保证金可转为产权交易价款,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流程,进行产权交易价款的结算。

(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划入意向受让方原付款账户。

第十二条 由于交易双方的原因,导致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一直滞留在本所结算账户的,本所不予支付由此产生的留存利息等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