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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受让申请登记及受理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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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

国有产权受让申请登记及受理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产权受让申请登记及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他产权交易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受让申请登记,是指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受让申请进行登记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受让申请受理,是指交易所与转让方按照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第四条 受让申请登记时间为产权转让项目挂牌期内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1145,下午13301630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向交易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即视为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全部条件。意向受让方向交易所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其他与项目相关的附件材料。

第六条 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允许联合受让的,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信息披露公告中设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均需满足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公告明确联合体其中一方满足受让资格条件即可的除外。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所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条件审核。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公告期内勘查标的。

第九条 交易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收到交易所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交易所与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不得无故撤回受让申请。因特殊原因确需撤回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交易所接到申请后书面通知转让方。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撤回受让申请,导致相关方产生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申请的登记、受理情况与本项目其他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