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业务纠纷争议调解管理办法
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
业务纠纷争议调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各类交易中的争议调解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纠纷争议,是指在交易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中,因交易一方或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矛盾或纠纷。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因交易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一方或其他相关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被申请人,是指争议指向的相对方。
第三条 申请人认为在交易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向交易所提出调解申请的,适用本办法。
争议调解事项影响项目交易进程的,应当中止或终结交易项目。
第四条 交易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交易所作为交易争议的调解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
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交易争议调解申请:
(一)对信息披露内容、交易程序、受让方(投资方或承租方)确定及成交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
(二)交易相对方行为涉嫌违规的;
(三)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四)交易所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交易争议调解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争议调解申请;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交易所自收到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电话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交易所在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的基础上,积极促成相关各方化解矛盾。如争议事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争议各方均接受调解的,可以由交易所约请争议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完成调解程序。
第九条 争议调解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当事各方未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终止。
第十条 在交易争议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请求或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隐匿、伪造证据。申请人未能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争议调解申请。
第十一条 交易各方违规违约以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争议调解结果,影响交易正常进行,造成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