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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交易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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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交易收费办法

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同行业的收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为转、受让方提供项目审核登记、项目推介、洽谈撮合、受让登记、交易组织、资金结算等交易服务向交易双方收取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竞争性谈判、拍卖、招投标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咨询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项目推广服务费,指交易所进行项目信息宣传推广的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挂牌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

10(含)以下

免费

10—100(100)部分

2000/

100以上

3000/

(二)交易服务费,指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项目审核登记、项目推介、洽谈撮合、受让登记、交易组织、资金结算等交易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照差额累进计价率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1)产权转让、企业增资类项目基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交易成交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转让方、融资方)

收费标准(受让方、投资方)

500以下(500)部分

1%

2%

5002000(2000)部分

0.8%

1.6%

20005000(5000)部分

0.6%

1.2%

500020000(20000)部分

0.4%

0.8%

2000050000 (50000)部分

0.3%

0.6%

50000以上部分

0.2%

0.4%

1、服务费以项目的成交价为计价金额;

2、股权转让、增资项目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产权转让、企业增资类项目以竞价方式成交的:转让方(融资方)按照“基础交易服务费+增值收费(增值额的20%)”的方式支付交易服务费,其中增值额是指成交价与评估值的差额;受让方(投资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支付交易服务费。

2)实物资产交易类项目基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交易成交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转让方)

500以下(500)部分

2.5%

5001000(1000)部分

2%

10005000(5000)部分

1.5%

500010000(10000)部分

1%

10000以上部分

0.5%

服务费以项目的成交价为计价金额。

实物资产交易类项目转、受双方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500元人民币。

资产交易项目以竞价方式成交的:转让方按照“基础收费(不超过评估值的3.5%+增值收费(增值额的10%30%)”的方式支付交易服务费,其中增值额是指成交价与评估值的差额。车辆、设备、废旧物资交易项目收费按照成交金额的5%支付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支付交易服务费。

(三)租赁项目(承包项目)整体收费为首年平均月租金(承包费),支付方式以项目公告为准。

(四)涉诉资产项目服务费,按照法院司法拍卖有关规定收取。

(五)咨询服务费,指交易所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投融资咨询、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商务谈判、金融服务等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由交易所与委托方协商约定。

三、本办法由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