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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成交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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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

国有产权交易成交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产权交易项目成交审核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他产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与受让方确定《产权交易合同》内容。

第四条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按照转让方确定的行使优先购买权方式行使权利。

第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产权交易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七条 确定外商为受让方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让方应取得商务部门关于产权转让的批复及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八条 产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在确定受让方及《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审核和审批文件。

第九条 联合体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条 产权交易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第十一条 交易所产权交易项目成交审核严格按照初审、复核的多级审核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所审核人员在成交项目审核过程中产生意见分歧的,可以提交交易所业务部门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交易所对成交项目的审核工作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提交交易所业务部门会议审议的项目,审核工作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成交审核通过的,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后,交易所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按照《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交易收费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交易所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