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投资人诚信管理办法
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投资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投资人诚信管理工作,促进业务诚信体系建设,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参与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产(股)权、债权、实物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各类资产转让项目的意向受让方,企业增资项目的意向投资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对外承包)项目的意向承租(包)方。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诚信管理(亦称“风险客户”管理)是指交易所针对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投资人,将其列入“风险客户”名单,并依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条 参与交易所交易项目的投资人,如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阻碍交易正常进行,或出现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导致交易各方利益受损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易所投资人诚信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客户的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参与交易所交易项目的投资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风险客户”,列入“风险客户”名单:
(一)投资人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方式,对转让方、融资方、其他投资人、交易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的;
(二)针对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项目,采取闹访、缠访、寻衅滋事等手段扰乱交易所交易秩序或工作秩序的;
(三)多次提交投资申请文件,没有真实投资意图,未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的;
(四)投资人采取提供虚假资料或进行虚假陈述或其他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取受让或投资资格的;
(五)投资人在参与竞价的过程中,采取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手段压低价格,造成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转让方、融资方、其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
(六)投资人采取不正当方式,妨碍公平交易,扰乱交易秩序,无正当理由拖延交易合同签订的;
(七)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人违反交易规则及交易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阻碍标的交割的;
(八)投资人违反交易规则及交易委托合同的约定,与转让方私下成交,或恶意拖欠交易服务费的;
(九)投资人存在与交易相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处罚的;
(十)经交易所调查,存在可以认定为“风险客户”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风险客户”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申报。
(二)调查审核。
(三)审议决定。
(四)管理实施。
“风险客户”包括与列入“风险客户”名单的投资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主体。交易所有权依据工商登记信息、相同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等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对被列入“风险客户”的投资人,根据情节轻重,交易所有权按照经调查审核确定的最终处理意见,将其列入“风险客户”名单,最长期限为三年。
投资人被列为“风险客户”后,交易所或项目方可以在新开展的交易项目中不确认其投资人资格。在被交易所认定为“风险客户”后,交易所可以通知该“风险客户”参与的尚未完成的其他项目的参与方。
第八条 交易所在认定过程中认为投资人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认定为“风险客户”的,可以对该投资人予以警告。
第九条 曾被列入“风险客户”的投资人,被解除处理措施后再次被列入“风险客户”,或者在“风险客户”管理期间扰乱交易秩序、阻碍交易进程的,交易所有权延长其列入“风险客户”名单的期限。
第十条 列入“风险客户”的投资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交易所批准,可以解除对其“风险客户”的处罚措施:
(一)被列入“风险客户”名单的处罚措施期满的;
(二)对被列为“风险客户”的投资人,在接到“风险客户”处罚措施决定后,及时进行整改,积极消除不利影响,经其申请的;
(三)出现其他情形对其进行“风险客户”管理已无必要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