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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赁】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国资发〔20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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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租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企业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属于资产租赁。但不包括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企业职工内部经济责任承包、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等情形。

  二、企业是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租赁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并加强对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的管理。

  三、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在广泛征集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企业资产租赁年均租金底价50万元(含)以上项目,应选择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年均租金底价50万元以下项目,企业可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但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金底价等方式规避上述规定。

  四、企业与所属各级子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租赁行为、企业资产因空间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租赁且必须与其他业主共同租赁的、企业资产作为经营业务承包或合作附加条件的租赁行为,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可采取协议方式租赁,其中协议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对租金底价进行评估。

  五、企业资产租赁应当制定租赁方案,并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六、企业资产租赁应当根据资产实际状况、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价值补偿、租赁成本等因素,灵活选择通过市场调查询价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招租底价。以市场询价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的,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以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的,评估结果按照企业管理权限履行备案程序。

  七、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场招租的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以延期或降低租金底价、变更承租条件后重新招租。调整后的租金底价低于原租金底价90%时,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八、企业资产租赁应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资产租赁期满后,应当及时收回资产,如需继续租赁,应重新招租。

  九、企业资产租赁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本企业网站、租赁中介网站、拟出租资产现场、报刊杂志等对外公开发布招租信息。企业应当将资产租赁情况纳入企务公开范围,招租公告、决策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在本企业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十、企业资产租赁应当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务部门审核,租赁期限较长、租金较高的租赁合同,应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自治区国资委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