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 提高认识
近年来,随着电子产品的迅速普及和更新换代步伐加快,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量大幅增加。但是,由于回收体系不健全、回收处置手段不合理,大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没有通过正规渠道回收和拆解处理,容易使含有铅、镉、汞、锡、聚氯乙烯塑料、溴化阻燃剂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大气环境及人体健康等造成威胁和破坏。同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许多有用的资源没有合理回收,造成资源浪费。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再利用,对于回收黄金、铜、锡、铝等资源,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务求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 工作内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使用的电器电子产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最低使用年限,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办公设备、医疗设备、通讯设备、安防设备和家电或类似用途产品(详见附件1),无偿交给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处理企业,集中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回收处理,严禁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处理企业和个人回收处理,也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社会团体、企业、家庭、个人等)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具有处理资质的处理企业统一回收处理。
(三)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罚没并需销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交给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各单位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交由具有处理涉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且处理时由原使用单位监督处理,产生的废弃物交给具有处理资质的处理企业统一销毁。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接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后,按规定向交付单位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单据(详见附件2),作为单位处理账务和申请核销资产的证明。
(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拆解处理,不得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同时,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和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所在地的设区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六)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等相关政策确定资格,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各单位在交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可自主选择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处理企业。
(七)加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点建设力度。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处理企业应采取定点收购、指定收购、上门收购、委托收购等多种形式进行回收服务,不得向交付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严厉打击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制假、造假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压法查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收脏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未达到质量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1号)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作流程
为严格落实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提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申请,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申请书,报资产主管部门。
(二)资产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电器电子产品在资产处置权限之内的进行审批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权限之外的报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财政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核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产,由使用单位通知回收处理企业回收处理并取得回收单据。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按照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开具《宁夏回族自治区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单据》,并依法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市场的建设,协调、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的发展;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定,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各环节的环境监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本通知的要求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保密部门负责依据国家保密工作规定加强对涉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加大宣传力度。商务、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的重要意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资源再利用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附件: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目录
2、宁夏回族自治区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单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
附件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目录
类别 |
名称 |
一、办公设备或类似电子产品 |
计算机、服务器、不间断电源(Ups)、小型机、存储设备(磁带、硬盘、光盘等)、刻录机、外部设备(鼠标、键盘、手写板)、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绘图仪、电话机、碎纸机、取暖器、暖风机、投影仪视频会议设备、录音笔、功放机、点钞机、支票打印机及其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
二、通讯设备 |
集线器、交换机、路由器、通讯服务器、刷卡器(读卡器、写卡器、密码键盘等)、加密机、光端机、示波器、传输设备(通讯用SDH、PDH等)、调制解调器、对讲机、光纤交换机等。 |
三、医用设备 |
电脑图分析仪、心电监护、分析仪、B超仪器、灭菌器、恒温恒湿箱、干燥箱、消毒柜、离心机、其他无放射性传染性的医疗电子设备等。 |
四、安防设备 |
摄像机、监控器、硬盘刻录机、矩阵切换器等。 |
五、家电或类似用途产品 |
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冰箱、电风扇、吸尘器、微波炉、加湿器、电烤箱、手机及电池、充电器、录音机、磁带录像机、照相机、影碟机、扩音器、热水器、空气清洁器、废灯具、各类路线板等。 |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单据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日期 |
账面原值 |
数量(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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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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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单位(章) |
交付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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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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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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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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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单据共4联,第一联:拆解单位留存 第二联:交付单位留存 第三联: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联:财政报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监制 |